《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出台 公交站亭将与道路同步建设

2015-07-03 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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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惠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公交站亭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规定》提出,公用事业部门要将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及时通知市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结合公交站点设施规划就站点设施建设预留位置、配套方案等作出书面回复。
  公交站台广告是城市里的一道独特风景。《规定》指出,公交站点设施属公用事业产品,其建设、维护、管理除由政府投资外,也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实行特许建设、特许经营。获得经营权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外,还享有公交站点设施广告经营收益权,并承担相应公交站点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义务和费用。
  如果政府举办重大活动需新建、迁移、升级、改建或征用公交站点设施,所需费用由财政负责支付;如果单位或个人因工程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拆除、迁移公交站点设施,则须报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关费用。
  《规定》提出,公交站点设施用地被征用或其他原因需迁移、拆除、改建、占用公交站点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占用或施工。施工期间由申请人设置公交站点临时上落客标志并向社会公告。施工完成交验后15日内撤除临时上落客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获得公交站点设施经营权并非永久性的。根据 《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对惠城中心区内的公交站点设施经营者进行考核,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且考核结果优良的原经营者,在项目特许经营权招投标中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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