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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12月1日起,《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施行。《条例》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公交车辆要求、公共汽车驾驶员和乘客行为规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乘客合法权益、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推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天津市公共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委,并授权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规划部门在编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在机场、铁路客运站、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居住区等客流集中的区域规划公共交通场站,场站建设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具备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等因素,组织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车道,配置相应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市、区和县人民政府要保证对公共交通发展的财政投入,建立公共交通经营成本费用评价制度、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和补贴、补偿制度,对政策性亏损予适当补贴。
《条例》对公交车辆的车况作了详细规定,对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人员的违规行为的处罚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乘客对公共交通服务不满意,可拨电话88908890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共交通经营者进行投诉,相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