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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州市交委正式印发实施《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首次提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的经营期限每期不得超过8年,经营期届满前,经营者如要求延续线路经营期限的,应提前6个月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此外,还提出凡涉及线路取消、站点撤销等应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规范》提出,经营者应当在线路投入营运前凭线路开行批复文件及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到客运管理部门及时办理线路经营协议书签订手续,并领取线路经营许可证。与之前不同的是,此次《规范》首次提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的经营期限每期不得超过8年。经营期届满前,经营者如要求延续线路经营期限的,应提前6个月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届经营期限内的考评结果,在经营期满3个月前作出是否延续线路经营权的书面决定。
记者对比此前实施的相关规范发现,此次《规范》并未对车辆、服务安全方面作详细规定,只是对经营权、营运的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规范》,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和要求组织运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在规定的发车时间间隔组织发车,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中断营运。
此外,对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新开设置,以及涉及线路取消、站点撤销导致公交服务空白等对市民出行影响较大的调整草案都应该向社会公示,并听取公众意见。